(來源:石家莊城管)
石家莊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1994年10月22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7年4月24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24年12月27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完好,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市政工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市政工程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市政工程 ,是指城市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公共廣場和停車場、隔離帶等;橋梁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高架橋、隧道、涵洞、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
(二)城市排水設施市政工程 ,是指城市內的排(補)水管道、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收水井、雨水蓄水池、檢查井及其附屬設施等;
(三)城市防洪設施市政工程 ,是指城市內的防洪堤壩、泄洪渠、河道、防洪墻、防潮堤岸、排澇泵站、排洪道;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防洪設施用地、水文監測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
(四)城市照明設施,是指城市道路、河道、廣場等納入市政工程設施范圍內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 。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根據職責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市政工程 。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園林、軌道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市政工程 。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政工程 。以市政工程設施為載體建設的各類管線、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與市政工程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對市政工程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市政工程 。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市政工程 。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設施,應當嚴格執行技術標準,注重工程經濟性,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實行保修制度市政工程 。
第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應當貫徹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管養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則市政工程 。
第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養護資金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市政工程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
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中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污水處理費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顚S?strong>市政工程 。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資金預算評估機制,確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資金的高效合理使用市政工程 。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市政工程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的巡視檢查,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維修,保證完好通暢市政工程 。
規劃道路紅線或者現狀道路邊線與合法建筑物、構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及設施,按照權屬不變、界限明確、一體維護管理的原則,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依法明確管理主體和方式,相應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養護和管理,接受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市政工程 。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占用市政工程 。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按照規定占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市政工程 。
第十五條 利用人行道、公共廣場、橋梁等市政工程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規劃執行,遵守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規定,符合市政工程設施相關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市政工程 。
利用市政工程設施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市政工程 。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挖掘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市政工程 。確需挖掘的,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按照規定挖掘并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修復。
因搶修地下管線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時報告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于施工開始后二十四小時內申請補辦挖掘手續市政工程 。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不得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動前十五日至活動結束期間挖掘城市道路市政工程 。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市政工程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施工市政工程 ,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三)鋪設地下管線應當優先采用非開挖技術市政工程 ,不具備條件的分段開挖;
(四)挖掘城市道路的市政工程 ,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并通知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五)在施工中發現原有城市地下管線位置不準確或者不明管線時市政工程 ,及時向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報告;
(六)法律、法規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規定市政工程 。
第十九條 嚴禁在鋪裝路面、橋梁上從事拌合砂漿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損害城市道路的其他行為市政工程 。
第二十條 城市橋梁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響橋梁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市政工程 。
在城市橋梁上增加風雨棚、聲屏障、盆栽綠化等設施,或者在城市橋梁保護范圍內設置充電設施、從事工程施工作業、改變城市橋梁車道劃分的,應當滿足橋梁安全技術要求市政工程 。
依附于城市橋梁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方可建設市政工程 。
附設于城市橋梁的各類設施,應當按照其權屬由相應部門和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市政工程 。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橋下空間使用方案,加強對橋下空間的管理市政工程 。
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安全優先、合理利用、公益為主,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政工程 。
第二十二條 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在城市道路設置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等標志市政工程 。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通過城市道路的,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行駛市政工程 。
第二十三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和城市容貌管理規定,發生缺損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市政工程 。
依附城市道路設置的各類設施廢棄后,產權單位應當將設施及其所有構件及時清除,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市政工程 。
第三章 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備案市政工程 。
經批準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市政工程 。
第二十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防洪設施的維護管理市政工程 。排水設施出現堵塞溢流影響交通或者生產、生活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每年汛期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排水、防洪設施進行專門檢查和維護,保持排水暢通市政工程 。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自建的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需要與市政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應當征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意見,并由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市政工程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動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市政工程 。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市政工程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市政工程 。
第二十八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市政工程 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市政工程 。
第二十九條 跨越、穿越城市排水溝渠等防洪設施架設、埋設管線或者修建構筑物的,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前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市政工程 。
第四章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市政工程 。出現故障或者損壞時,及時搶修,恢復照明。亮燈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兼顧線路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共同維護城市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市政工程 。
第三十二條 種植樹木和設置標志牌、書報亭、崗亭、站亭等設施,與城市照明設施的間距應當符合安全距離標準,不得影響城市照明設施的有效功能市政工程 。
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樹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通知產權單位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可以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市政工程 。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市政工程 ,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市政工程 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二)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
(三)改變景觀照明設施的運行方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市政工程 。
確需從事前款(一)、(二)、(三)項行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政工程 。具體程序由當地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在其指導下及時予以修復或者依法賠償市政工程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政工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市政工程 ,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三)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市政工程 ,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市政工程 ,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六)在鋪裝路面、橋梁上拌合砂漿的;
(七)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市政工程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原有地下管線埋設的位置不明或者不準確時,未及時報告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政工程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政工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城市橋梁上增加風雨棚、聲屏障、盆栽綠化等設施市政工程 ,未滿足橋梁安全技術要求的;
(三)在城市橋梁保護范圍內設置充電設施、從事工程施工作業、改變城市橋梁車道劃分市政工程 ,未滿足橋梁安全技術要求的;
(四)未經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市政工程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政工程 。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附城市道路設置的各類設施廢棄后,未將設施及其所有構件及時清除,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政工程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市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政工程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政工程 。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市政工程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政工程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市政工程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中橋下空間指城市橋梁下方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可使用空間市政工程 。不包括河道、鐵路、軌道、道路等特殊地形或者功能區域。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開發區、自貿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市政工程 。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工程 。
來源|石家莊日報客戶端
編輯|張晶晶